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並收取費用,係屬經營旅館業務行為,具營業性質,提供該服務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貼心提醒,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114年適逢假日遞延至3月24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期適用;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適用;經核定後如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如有漏稅情事者,將依規定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6、22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