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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徙登記請依居住事實申辦

【本報訊】依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及刑法第146條規定: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正確戶籍資料,縣府籲請鄉親戶籍遷徙登記請據實申辦,無居住事實切勿虛偽申報戶籍遷入或住址變更登記,而觸犯相關法令,倘經戶政事務所查察確係虛報遷徙情事,將依戶籍法及相關規定等處以罰鍰及撤銷登記,以避免有心人士虛報遷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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