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及刑法第146條規定: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正確戶籍資料,縣府籲請鄉親戶籍遷徙登記請據實申辦,無居住事實切勿虛偽申報戶籍遷入或住址變更登記,而觸犯相關法令,倘經戶政事務所查察確係虛報遷徙情事,將依戶籍法及相關規定等處以罰鍰及撤銷登記,以避免有心人士虛報遷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