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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起造人非實際出資者 應申報贈與契稅!

【本報訊】有感於近年來年輕人買房大不易,媽媽阿美打算出資蓋一棟新房子並登記小美(女兒)為起造人,當作送給女兒的起家厝,卻聽說這樣稅務局會對小美課徵贈與契稅,真的嗎?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類似上述案例,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子女登記起造人,即為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縱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由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以免被加徵怠報金或處以罰緩。

稅務局提醒,起造人如果主張新建房屋為自有資金興建,並無上述應課徵契稅情形時,應保留載明建築基地或建造號碼之工程合約書、發票及支付相關工程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稅務局查核。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6、22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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