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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仲介業須依法申請許可 未合規者將面臨重罰

【本報訊】臺灣地區近年來房地產供需增加,交易頻繁,房地產仲介業大量設立,惟仲介業務經營規模不一,成員亦良莠不齊,常有衍生購屋糾紛,各類民事訴訟案件居高不下,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內政部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健全市場發展,特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除有效保障交易人之權益,並建立不動產經紀業專業形象及經紀人員專業證照制度。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俗稱房屋仲介業),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方可以營業。未經許可而經營仲介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行為人、負責人或商號負責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更可能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責。

 財政處表示,所謂「仲介業務」是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換、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就算沒收取任何報酬,只要有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有關特定不動產物件之資訊或有媒合行為(例如臉書po文提供房地資訊、電話招攬買賣房屋、於房屋上張貼廣告或相關字樣、帶人看房或以任何方式促成交易等)都屬於公開招攬或媒合交易之仲介行為,就可能觸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而受罰。   

財政處最後提醒民眾,切勿隨意以個人名義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以免誤觸法規受罰。如有疑問請洽縣府財政處蔡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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