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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出資興建房屋之起造人應申報契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換言之,起造人如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者,於房屋建造完成前,因買賣等原因而登記為建造及使用執照起造人,就應該由起造人申報契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民眾,如非自己出資興建房屋,而是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應主動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6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每逾期3日申報將會被加徵1%的怠報金,最多會被加徵10%,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轉251、250、226、22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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