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指出,當事人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納稅義務人持法院作成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按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稅率(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如未依規定貼繳印花稅者,除應補徵所漏印花稅額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5 至15倍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及代理業者務必依照規定貼繳印花稅,以免短、漏貼繳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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