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113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11300594870號解釋函令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屋稅視同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同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同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規定之稅率(1%)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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