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繼承土地在未辦妥分割及繼承登記前,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地價稅單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其他共有人則寄送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全體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
稅務局說明,公同共有人若想只繳納自己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得就其應有權利部分向稅務局申請分單繳納,但分單繳納後,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地價稅額仍負連帶責任,不會因申請分單繳納而免除其連帶責任,因此陳先生可向稅務局申請依自己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常發生公同共有人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分單地價稅,而其他公同共有人未繳納其餘稅款致被移送執行。為顧及已分單繳納稅款公同共有人權益,於辦理此類案件移送執行時,將會建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執行未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倘其無財產可供執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的公同共有人。
稅務局提醒,公同共有人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地價稅額仍負連帶責任,若陳先生分單繳納地價稅並完納稅捐,當剩餘地價稅尚有欠稅時,陳先生與3位弟弟均為納稅義務人,負有繳納稅捐連帶責任。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