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除了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必須在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設有戶籍登記,才能享有1生1次之自用住宅用地按10%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又法院拍賣之土地於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則以拍定日有無於該土地上之建物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
如您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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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0月 28, 2024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