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書立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繼承登記,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繳納印花稅,不是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價值計算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如遺產中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不是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就不用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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