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財政處進一步指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飲酒,並任何人均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違者依該法第91條規定處罰,其中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財政處籲請業者務必注意及遵守販售酒類產品時,應辨識及注意購買者之年齡,勿販售予兒童及少年,以免受罰。另外陳列販售酒品時,宜將酒品與一般商品區隔,設置酒類專區或集中於標示酒品區販售,以方便管理,避免觸法遭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電話06-9263818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