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另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等情事,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亦可徵收田賦。但於農業用地上擴建農舍、鋪設水泥地等,須依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未取得則不符合農地農用原則,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王小姐所有農地原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於108年1月1日擴建農舍,且未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經稅務局於113年查獲增建部分未取得相關證明,已不符課徵田賦規定,應自108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嗣後如恢復農業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的規定,可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稅務局會同農業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定符合農業使用者,自申請當年即可適用課徵田賦。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