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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基準日:8月31日

【本報訊】地價稅於每年11月徵收,稅款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舉例說明,小張向小李購買土地,並在8月31日以前辦妥移轉登記,全年度地價稅將由小張負擔,反之,如是在9月1日以後才辦妥移轉登記,全年度地價稅則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小李負擔。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價稅法令規定,請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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