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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功能分區 有關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案件 實施前2至3個月盡速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編定

【本報訊】澎湖縣財政處表示本縣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日為75年2月15日,民眾若有75年2月15日公告編定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案件應具備二項要件,即(一)編定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如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經縣(市)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二)實地勘查確有合法建築物存在(除天災毀損或「建」地目土地外)。

特別提醒民眾,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將於114年4月30日發布實施,屆時因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將無法再受理更正編定申請案,未完成核定的申請案件也會駁回,考量更正編定案件受理到核定約需2至3個月時間,如有申請需求的民眾,建議盡早提出申請,避免未能及時核定而遭駁回。

如民眾對於申請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澎湖縣政府財政處06-9274400#396

澎湖地政事務所電話06-9272009轉分機 306、309、314、315、31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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