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農業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都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稅款,以減輕納稅人重購自用土地的負擔。
為避免退稅優惠被濫用,此類案件將列管5年,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來說,買入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且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於該址設立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例如出租或營業)或再行移轉,提醒民眾多加小心,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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