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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 薪資應加倍發給

【本報訊】本週迎來國定假日中秋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定假日應予休假,惟事業單位如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依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

社會處表示,所稱「加倍發給」,係指休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月薪制人員於國定假日出勤者,即使出勤未達8小時,仍須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而非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至於時薪制人員則依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請雇主務必特別留意。另採輪班或有約定調移國定假日者,請務必注意輪班人員之國定假日應於當月休畢,如未能放假,等同國定假日出勤,應加發一日工資;調移國定假日者則需個別勞工以書面同意,避免觸法。

提醒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所賦予的休假、年資等權益,不論是月薪制或時薪制勞工均享有相同保障,因此雇主在聘僱勞工時仍需特別注意,避免因為細節疏漏致違反法令而受罰。

社會處已建立勞檢懶人包放置於社會處網站,協助雇主快速上手基本勞動法令(https://ppt.cc/fnmsrx),請雇主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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