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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建設處針對零售業者進行能效分級標示或節能標章訪查與輔導

【本報訊】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4條、第19-1條、第21條、第24條之規定,冷氣機、電冰箱、除濕機、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燃氣台爐、電熱水瓶、貯備型電熱水器、溫熱型開飲機、冰溫熱型開飲機、溫熱型飲水機、冰溫熱型飲水機、電鍋/電子鍋、空氣清淨機共計14項,針對製造及進口商、販賣業者,均應落實落實「公告產品的能源效率應符合最低能源效率容許耗用能源(MEPS)規定,不符合MEPS之產品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公告產品上應標示能源效率」、「廠商應先以合格測試報告申請驗證登錄後,才可進口及銷售」、「未張貼能源效率標示或不符合能源效率標示規定之產品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為配合推動相關政策,澎湖縣政府建設處即日起將針對連鎖賣場、電器行、廚具行等零售業者進行能效分級標示或節能標章訪查與輔導,訪查人員將配戴相關證件進行輔導作業。透過本次輔導,可確保產品張貼能效分級標示或節能標章之正確性,落實政策施行、樹立標章、標示公信力、保障消費者權益。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也將於訪查過程中提供店家標章輔導及節電諮詢服務,並宣導正確使用圖示及說明相關稽查作業辦理方式,以避免業者因違反能源管理法第14條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之規定而遭處分或罰鍰。如有相關疑問,可電洽06-9274400*421建設處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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