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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附設卡拉OK提供顧客使用 應申報繳納娛樂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餐廳業者為吸引顧客消費增加營業收入,在營業場所內提供卡拉OK設備供顧客歡唱使用,不論是否收費都要課徵娛樂稅,並於開業前向所屬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該局說明,部分餐飲業者為招攬顧客,在店內增設卡拉OK設備供顧客歡唱,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卡拉OK設備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店家雖未額外向顧客收費,實際相關費用已內含於餐飲費,應比照KTV視聽中心課徵方式核課娛樂稅。

該局提醒,餐廳業者應於裝設前向所屬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娛樂稅代徵手續,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疏忽而受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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