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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健保給付範圍的費用收據 記得要貼繳印花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規定貼繳金額千分之四印花稅,各類醫院、診所收取的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收據,均應貼用印花稅。

該局說明,按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立並給予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各類醫療院所如牙醫、獸醫、醫學美容等,開立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項目範圍等自費大額收據(如掛號費、齒列矯正、植牙、寵物診療、整型美容等),皆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於書立收據交付時按金額千分之四計算印花稅額,依稅率計算之稅額如超過新台幣1元以上者,即應貼繳印花稅,如經就醫民眾檢舉未貼繳印花稅,或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時為國稅局查獲,將補稅處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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