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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牌照遭吊扣 吊扣期間牌照稅可扣除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遭執行吊扣,因吊扣期間已無牌照可供該車使用,故可停止計徵使用牌照稅。若使用牌照稅款已繳納者,可於吊扣期滿領回牌照時,申請退還執行吊扣期間之稅款;尚未繳納稅款者,則按實際使用牌照期間之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遭執行吊扣牌照,卻未依規定繳回牌照者,其遭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不得申請退還;另車輛牌照於註銷、吊銷或吊扣期間,該車輛請勿行駛上路,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荷包失血。民眾如有疑問,請撥9279151-255、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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