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使實務上認定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該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故其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即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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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8月 24, 2024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