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限繳期間繳清應納稅捐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經強制執行案件除滯納金外,納稅人尚需負擔執行費用、金融機構扣款手續費等,為避免增加額外負擔,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儘速繳納。
另外,稅務局提醒民眾,因稅款銷號有時間落差,為避免重複繳納,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催繳繳款書時,先確認是否已繳納,如已繳納,本次催繳繳款書請逕行作廢。另外,如已搬遷新址也請記得通知該局更改投遞地址,以方便接收繳款書。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房屋稅轉251、229、250、226,地價稅轉248,使用牌照稅轉25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