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關「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之相關內容,其規範事項於契約、投標須知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等已有規定,且包含過時失效內容,爰經澎湖縣政府113年7月16日府工購字第1131008384號函廢止,請勿再於招標文件引用。
縣府工務處表示,為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其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縣府工務處表示,為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其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