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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要設戶籍 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上、以下大不同!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2.0新制自今(113)年7月起上路,自住用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所以房屋要適用自住用稅率1.2%,須同時符合自住房屋3要件:

1.無出租、無營業。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上,房屋現值越高,乘上適用稅率後,房屋稅額將越高。而房屋現值高低與房屋之新舊、構造等級、總樓層數、地段率及面積等相關,如房屋皆供自住使用且坐落於同縣市,建議可選擇房屋現值較高者適用自住用稅率較省稅。舉例來說,民眾若持有同一縣市2戶自住使用的房屋,1戶為房屋現值150萬元,1戶為房屋現值60萬元,倘僅能擇一處設立戶籍,則建議選擇以現值150萬元的房屋供自住使用並設立戶籍。

另外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屬於自然人所有者,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免徵,第4戶起不再享有免稅。如房屋皆供自住使用且坐落於同縣市,因10萬元以下有3戶免稅規定,建議房屋現值越高適用免稅規定,房屋稅為「不用課徵」越省稅;擇定房屋現值第4高者設立戶籍反而有利。舉例來說,民眾若持有同一縣市4戶自住使用的房屋,房屋現值分別為9萬元、8萬元、7萬元、6萬元,倘僅能擇一處設立戶籍,則建議房屋現值9萬元、8萬元、7萬元等房屋擇定為3戶免徵房屋;選擇房屋現值6萬元的房屋供自住使用並設立戶籍。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再提醒民眾,未辦竣戶籍登記的房屋,即使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仍應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自今年7月起改為依全國持有戶數按差別稅率課徵,參照財政部公告基準,直轄市的差別稅率為3.2%至4.8%;非直轄市的差別稅率為2.6%至4.8%,與自住用稅率1.2%最大相差4倍。民眾若持有不同縣市的房屋,應考慮未擇定自住的其他非自住用房屋,其所在縣市非自住用稅率高低,選擇稅額較低者較省稅。

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06)9279151轉226、229、250~252,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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