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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被註銷之車輛要注意! 使用道路被查獲將補稅及處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未辦理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即不能使用公共道路,使用牌照稅也自註銷牌照日起停徵。因此,車輛所有人必須重新辦理驗車領牌後,才能再使用公共道路,否則開車上路被查獲將補稅及處罰。

稅務局說明,被註銷牌照之車輛,如經查獲有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依規定將予以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若在一年內首次查獲,罰鍰為應納稅額的0.6倍;若一年內再次查獲,罰鍰則提高至1.2倍,且可連續處罰。例如,王君擁有一輛3456cc的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2萬8,220元,因未定期檢驗車輛,於112年1月1日被註銷牌照後,在112年4月18日及8月26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按日計算補徵使用牌照稅8,350元及1萬50元外,還會被處以應補徵稅額0.6倍及1.2倍罰鍰分別為5,010元及1萬2,060元,二次罰鍰金額高達1萬7,070元,不可不慎。

稅務局提醒民眾,為了行車安全同時避免違規受罰,牌照如被註銷,切勿再使用公共道路,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及領牌後再上路。民眾如有疑問,請撥9279151-255、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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