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檢附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其移轉現值申報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僅是本次土地移轉時暫不課徵,日後土地如再移轉第3人,則以該筆土地贈與前之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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