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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檢附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其移轉現值申報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僅是本次土地移轉時暫不課徵,日後土地如再移轉第3人,則以該筆土地贈與前之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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