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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受贈供長照機構使用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報訊】私人捐贈土地給財團法人附設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作長期照顧業務使用,如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等條件,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可以申請免稅的適用對象包括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醫療、衛生、學校及長照機構的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的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並取得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核發設立許可證書,才可享免稅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上述財團法人附設長照機構作長期照顧業務使用的自有房地,非以營利為目的,亦可申請適用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另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會被列管,每年均會辦理定期檢查,如有必要時也會同主管機關等人員進行實地勘查。若發現有不符規定者,會被補稅並裁罰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因此受贈土地的財團法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如您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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