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主營刺網需求者,CT2(含)以下應取得3艘舢舨或漁筏汰建資格;CT3、CT4應取得6艘舢舨或漁筏汰建資格;CT5(含)以上應取得9艘舢舨或漁筏汰建資格。申請兼營刺網需求者,CT2(含)以下應取得1艘舢舨或漁筏汰建資格;CT3、CT4應取得2艘舢舨或漁筏汰建資格;CT5(含)以上應取得3艘舢舨或漁筏汰建資格。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登載於農業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公告」專區,及農業部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農漁局提醒漁民朋友目前此案為草案預告,尚未正式實施,若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歡迎撥打澎湖縣政府農漁局專線06-9262620#126或農業部漁業署02-2383585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