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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修正刺網經營資格取得規定

【本報訊】農業部於113年6月25日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本次修正係為協助產業界解決部分漁船有季節性變換經營漁業種類之問題,放寬漁業種類為拖網、刺網、鮪延繩釣或延繩釣者,漁業人得以現有漁船與其他相同規模級別漁船互換經營漁業種類,並得於取得相同級別之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資格後,申請增加現有漁船之主營漁業;又為降低刺網漁業影響生態環境及漁業資源利用,放寬漁船取得一定數量刺網舢舨、漁筏汰建資格,得增加主營或兼營刺網漁業,落實減少刺網漁船總量之既定政策。

申請主營刺網需求者,CT2(含)以下應取得3艘舢舨或漁筏汰建資格;CT3、CT4應取得6艘舢舨或漁筏汰建資格;CT5(含)以上應取得9艘舢舨或漁筏汰建資格。申請兼營刺網需求者,CT2(含)以下應取得1艘舢舨或漁筏汰建資格;CT3、CT4應取得2艘舢舨或漁筏汰建資格;CT5(含)以上應取得3艘舢舨或漁筏汰建資格。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登載於農業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公告」專區,及農業部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農漁局提醒漁民朋友目前此案為草案預告,尚未正式實施,若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歡迎撥打澎湖縣政府農漁局專線06-9262620#126或農業部漁業署02-238358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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