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山指出,造船廠106年應繳納租金,縣府從當時遺忘至今,並又在110年發生同樣狀況。而縣府近日發函要求承租人補繳租金,並繳納逾期罰金。
陳海山認為,這件事從頭到尾都是縣府疏失,106年租金部分已超過5年,依據民法規定租金請求權時效只有5年,造船廠得拒絕給付,再者縣府從頭到尾都未開立繳款書,業者根本無從繳款,卻又要求繳納預期罰金,顯然有很大爭議。
陳海山表示,縣府每個算科目都條列清清楚楚,這筆土地租金收入照理是既定收入,必須繳入縣庫,並按會計程序完成決算。結果縣府忘了收這筆租金,但該年度財政、主計執行會計程序時還能達到平衡,這難道沒問題嗎。
他質疑此事從建設處開始發生錯誤,結果財政、主計沒一人發現,政風單位也毫無作用,突顯縣府橫向聯繫重大瑕疵、監督機制失靈。
對此,建設處長說明,事件因縣府派員清查過程發現有租金未繳一事,承辦人向他詢問該如何處置,他也要求依相關規定辦理。同時也坦言案件釐清後,發現是當年的承辦人員有疏失,但這個人已經離職了。
陳海山質疑,縣府自己重大瑕疵,造成縣庫短收,縱使承辦人離職,難道當時的科長、副處長及處長都沒有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