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為憑證稅,係在課各種憑證繳納印花稅的義務,契約履行與否在所不問,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就要繳納印花稅。工程承攬契約嗣後無法履約因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印花稅不能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接工程,又訂新合約者,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有沒有節稅方法呢?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您,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因未另訂應稅憑證,無須另行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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