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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將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優惠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將其自有房屋作為出租或營利性質使用,除房屋稅率會因此提升,地價稅額也會連帶受到影響。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地價稅與房屋稅屬於不同稅目,但土地稅法令規定,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之土地,除應有合於法令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於該址,地上建物不能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若土地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日後該房屋有未作自住之使用情形,將自下一年度取消地價稅自用優惠,稅率將由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提升至一般用地稅率10‰,地價稅額也會因此提高,日後房屋確供自住使用時,則必須重新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及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住家使用。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地價稅各項優惠稅率申請之截止日為每年9月22日(遇假日順延),為及時享用優惠記得在截止日前提出申請。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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