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學生領取獎學金時所書立之收據,核屬銀錢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並應銷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各種免納印花稅的憑證規定在印花稅法第6條,而公私立學校學生領取獎學金所書立之收據或印領清冊,現行印花稅法尚無免稅規定。課稅憑證之「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因此,學生領取獎學金,無論是開立收據或是於印領清冊簽收,皆應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