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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8/1- 12/3禁止捕撈及販售抱卵母蟹及「蟳蟹腹甲不離身」規定

【本報訊】蟳蟹類漁業資源為我國沿近海重要經濟物種之一,為維護沿近海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農業部公告「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此外,任何人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小蟹,以及禁漁期間不得販售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另外,全年禁止捕撈或販售(展示)未達甲殼長(寬)規範之蟳蟹:鏽斑蟳(花市仔,甲殼寬未滿9公分)、紅星梭子蟹(三點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遠海梭子蟹(沙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善泳蟳(石蟳,甲殼寬未滿7公分)、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

農漁局表示,依規定8月1日開始禁捕及禁售抱卵母蟹,惟漁業署考量漁民於7月31日捕獲之抱卵母蟹回港後隔日將無法販售,爰漁業署規劃7月31日於第三漁港魚市場辦理「113年抱卵母蟹培育、放流暨科學研究」活動,透過向漁民收購抱卵母蟹,來進行科學標識後放流,除讓母蟹在海洋懷抱中繁衍生息,藉由標識再捕獲資訊之蒐集,同時瞭解蟳蟹漁業資源洄游動態,建立產、官、學共同合作機制,讓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敬邀漁民朋友共襄盛舉。相關問題可逕撥06-9262620分機1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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