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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建設處即日起展開20類服務業節約能源規定訪視輔導

【本報訊】依據「能源管理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其能源用戶如觀光旅館、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化粧品零售店、電器零售店、銀行、證券商、郵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餐館、服飾品零售店、美容美髮店、書籍文具零售店、眼鏡零售店、鞋類零售店、鐘錶零售店、一般旅館、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計20類,均應落實「冷氣不外洩」、「禁用鹵素燈及白熾燈」、「室內冷氣溫度限值(室內冷氣溫度不得低於26℃)」三項節約能源規定。為配合推動相關政策,澎湖縣政府建設處即日起將針對此20類指定能源用戶進行節能訪視與輔導,訪視人員將配戴相關證件進行訪視輔導作業,透過本次輔導,可實際了解店家節電情形,同時促使店家培養節電意識及落實節能規定,合理使用能源,避免能耗浪費,達成雙贏局面。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也將於訪查過程中提供店家節電輔導及諮詢服務,使得節電不再是被動的「稽查」,而是轉化為主動的「自主節電」,提供店家更多節能諮詢服務及管道,改善其用電行為或是協助店家進行耗能設備汰換,擴大全民節電意識,節能減碳為全民運動,共同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擴大節能減碳之效果,以逐步達成服務業節能減碳目標,為國家2050年淨零排放付出一份心力。如有相關疑問,可電洽06-9274400*421建設處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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