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者,而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者,即為娛樂稅之代徵人,如經營電影院、舞廳(場)、KTV、MTV、高爾夫球場(練習場)、電子遊戲機及餐廳附設卡拉OK等娛樂場所及具娛樂性質之選物販賣機及電動搖搖馬(車)等,代徵人皆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而時下流行的扭蛋機因其功能與一般自動販賣機相同,屬單純從事商品販售行為,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免予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娛樂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在未經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可依規定免予處罰。一旦經人檢舉或機關派員查獲,除追繳所漏稅額外,另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業者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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