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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設戶籍或遷入登記(恢復戶籍)時 應依法參加全民健保

【本報訊】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若未辦理者,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出境遷出登記者,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邇來因有部分長期旅居海外之國人,因不諳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於返國設籍後,未依規定辦理健保加保而衍生爭議,縣府提醒鄉親,凡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人,都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如戶籍遷出國外者,即不具投保資格,應先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始得辦理投保。

有關更多全民健康保險詳細規定,請至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hi.gov.tw/)查閱相關資訊,以保障己身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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