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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須重新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移轉致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如新土地所有權人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適用。

該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一般用地稅率為10‰~55‰,稅額差距很大,故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因繼承移轉後,新所有權人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應於當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在當年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要次年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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