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提醒您,新土地所有權人在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就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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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6月 09, 2024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