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說,被告陳俊翰、吳宥勳共同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出資新臺幣120萬元購買毒品,並與上游賣家談妥購毒事宜。再以7萬6,000元為代價雇用被告吳前往高雄市購買毒品。
被告2月中旬,收受被告陳俊翰交付之現金127萬6,000元後前往高雄,駕駛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至高雄市新興區某處。
吳以120萬元購得以茶葉袋包裝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袋(淨重共4008.37公克)、新興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俗稱「喵喵」,淨重共1987.76公克)及愷他命1包(淨重597.22公克)。
隨後他將上開毒品藏放在小客車後車廂,於113年2月21日晚間將上開小客車利用澎湖輪,託運返回澎湖。吳男(22)日清晨抵達澎湖後,便聯繫被告陳俊翰將上開以茶葉袋包裝之愷他命4袋送至被告陳位於澎湖縣馬公市之租屋處。
案經澎湖地檢署吳巡龍檢察官指揮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事先掌握被告2人涉嫌以澎湖輪託運車輛,運輸毒品進入澎湖之事證後,於113年2月22日上午6時30分許,旋即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發動搜索。
被告陳俊翰之租屋處扣得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袋,另扣得被告吳宥勳之上開小客車及藏放在車上之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愷他命1包、咖啡包包裝袋10,020個及現金19萬6,000元等物。
被告2人均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於院、檢、警通力合作下,再度攔截毒品,被告陳、吳2人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扣案毒品、咖啡包包裝袋之照片。
△扣案小客車起獲毒品之現場照片。
△扣案小客車起獲毒品之現場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