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113年5月16日至113年5月20日止,請有意願之協會或團體以申請公文及攤商徵選辦法送至縣府公文收發室。
二、申請資格:協會(社區或工商業)或團體。
三、土地申請租用限制:
1.攤販僅可於花火節當日施放下午4時至10時設攤,於活動結束後當日,所有設備與物品需撤離擺攤區域。
2.縣府現場不設置公用垃圾桶、廚餘桶,各攤商自備垃圾袋,並於活動後帶回各自垃圾,不得遺留於活動現場,並須維持使用區域環境整潔。
3.有關營業用水、電或其他用具,將由攤商自行準備,縣府僅提供場地租用。
4.攤商招募及管理、擺攤攤商及遊客之安全(含擺攤造成之意外)與相關法律糾紛(含消費商標、專利法規)等部分,由申請團體自行負起全部賠償及法律責任。
5.道路使用後請申請協會或團體回復原狀,如有損壞將由申請人權責修復。
△花火節施放日開放復國路汽車停車格提供協會或團體代表申請,核可協會自行招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