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方平衡:請各機關單位於規劃設計階段,考量基地特性與利用設計方式,將挖掘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充分利用於基地內,減少外運。
二、土方交換:本府定期(每年3月及9月)蒐集境內各工程主辦機關工程出需土基本資料,召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協調會議,請各機關務必提報相關資料與出席會議,並依會議建議進行後續土方交換協商,未來如有提案未派員與會說明者,一律專案簽辦或撤案處理,未經會議審核案件,剩餘土石方計畫不得核備,請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處理。
三、有價資源:請各機關單位考量挖掘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市場價值,於預算書編列相關費用售賣。
四、民營土資場優先:因本縣公有土資場均為填埋型,對於進場營建剩餘土石方無法再次利用,為呼應循環經濟與資源有效利用,目前縣府已輔導兩家民營加工型土資場設立,請優先以民營土資場為處理地點。
縣府呼籲營建剩餘土石方是資源,不是廢棄物,進入土資場之營建餘土種類為B1-B7類,不應含有鋼筋,塑膠或其他營建材料,請民眾及廠商務必完成分類方可進入土資場,縣府亦將嚴格要求,如有混雜廢棄物進場一律退收。縣府請大家要正視落實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以避免亂倒造成環境髒亂和污染。而乾淨的土石方並可透過回收再利用,達到減少浪費和資源有效利用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