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化自身漁船機械及電力線路之維護保養,確認消防滅火設備效能及注意用火安全,航行時應注意設備運轉情形,並定期進行消防求生宣導。
(二)出海前應檢查船體、航行燈、主副機、救生設備(如救生衣、信號彈、EPIRT等)、通訊設備(SSB、DSB、AIS、行動電話、衛星電話等)、藥品及各項航儀設備正常運作。
(三)蒐集了解航行作業水域氣象、海象及水文資訊。
(四)與漁業通訊電臺通聯,測試無線電等通訊設備效能,並注意依漁業通訊電臺頻率進行守聽。
(五)在惡劣天候航行時,應提高警覺,避離危險海域,並落實輪值及瞭望。
(六)發生緊急事件時,即時向漁業通訊電臺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撥打緊急報案專線118)或農業部漁業署監控中心進行通報,以利第一時間提供相關協助及採取應變處置。
(七)船位回報可讓家人瞭解漁船動態,對急難事件發生時的救助及保障財產安全亦有其功能,請漁船船長出海前確認船上船位回報器(VM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等航跡發送設備正常運作。
(八)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4條規定,水上作業時船員有落水之虞應使船員穿著救生衣,請船長確實要求船員穿著救生衣作業之重要性。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表示為落實漁船作業安全管理及人員安全防護,請船主及船長確實做到上述管理事項,以維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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