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所定「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9條規定係指「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並未以須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認定的標準。所以,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縱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出售時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然可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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