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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免稅條件變更應重新提出申請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嗣後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如:更換車主、變更免稅車輛、車籍異動遷出外縣市或遷入本轄、原身心障礙者恢復健康或死亡改供同戶籍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等後,縱仍符合免稅資格,仍應重新申請免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曾有民眾將車輛報廢後新購車輛,該車主誤認已接續免稅而未重新辦理,造成權益受損。特別提醒,車輛報廢後新購車輛重新領牌,因免稅車輛已變更,應重新辦理免稅手續。

此外,如車籍已遷出至外縣市,如仍符合免稅資格者,亦請向遷入地所轄稅捐機關申請免稅,以維權益。

若您有相關問題,可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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