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土地在內。因此,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在交換前1年內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就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之土地增值稅按10%優惠稅率課徵。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請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 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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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時事新聞 交換土地也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星期三, 5月 22, 2024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