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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土地也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報訊】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適用不同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固定為10%,一般用地依漲價總數額採用累進稅率課徵20%~40%,採用一般用地稅率比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算的稅額至少高出1倍以上。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土地在內。因此,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在交換前1年內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就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之土地增值稅按10%優惠稅率課徵。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請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 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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