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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出售土地 當年度地價稅應由誰繳納?

【本報訊】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已於9月出售並完成移轉登記,為何還是收到該筆土地的地價稅稅單?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典權人或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並非依買賣雙方持有土地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因此若於8月31日(含當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度地價稅;若於9月1日(含當日)後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仍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年度地價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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