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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所出具之收據 應繳納印花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所以收到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應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與使用匯票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二者性質不同,給付方式亦不同。收到匯款所出具之收據,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惟以匯票、本票及支票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如已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即可免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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