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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使用後又恢復自用 須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土地因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遷出、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原因,地價稅無法核准或被取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嗣後雖又將戶籍遷入、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恢復為自住使用,依土地稅法規定,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始可適用,如逾期申請,則必須等到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記得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重新向稅捐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忽略未申請,則按一般稅率課徵!千萬不要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如有地價稅相關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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