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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他人作住家用 該土地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本報訊】王先生來電詢問,他的房屋出租給別人作單純之住家使用,他的戶籍也還維持在該地址沒遷出,房屋稅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為何地價稅卻不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要件,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還必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才適用。因此地上房屋已整棟供營業或出租者,整筆土地即應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惟若地上房屋僅是部分樓層(面積)供營業或出租,則是按房屋供營業或出租之面積比例,計算土地應按一般稅率課徵之面積。

該局提醒,如地上房屋已不再供營業或出租,請記得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者,當年度即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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