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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共有房屋 可推定管理人繳納房屋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全體共有人可向稅務局申請由管理人繳納持分共有房屋之房屋稅。

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說明,與他人持有同一房屋,而未設有管理人,則持分所有人均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之房屋稅繳款書,若經全部持分所有人同意,並共同提出申請,則可推派任一持分所有人當管理人,由其負責繳納房屋稅。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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